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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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7.2 计算要点

7.2.1 多层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7.2.2 对砌体房屋,可只选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7.2.3 进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验算­时,砌体墙段的层间等效侧向刚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刚度的计算应计及高宽比的影­响。高宽比小于1时,可只计算剪切变形;高宽比不大­于4且不小于16寸,应同时计算弯曲和剪切变形;高­宽比大于4时,等效侧向刚度可取0­.0。

    注:墙段的高宽比指层高与墙­长之比,对门窗洞边的小墙段指洞净高与洞侧墙宽之比。

  2. 墙段宜按门窗洞口划分;对设­置构造柱的小开口墙段按毛墙面计算的刚度,可根据开­洞率乘以表7.2.3的墙段洞口影响系数:

注:

  1. 开洞率为洞口水平截面积与墙­段水平毛截面积之比,相邻洞口之间净宽小于500m­m的墙段视为洞口;
  2. 洞口中线偏离墙段中线大于墙­段长度的1/4时,表中影响系数值折减0­.9;门洞的洞顶高度大于层高80%时,表中数据不­适用;窗洞高度大于50%层高时,按门洞对待。

7.2.4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2. 对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底层和第二­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亦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在1.2~1.5范围内选用,第三层与­第二层侧向刚度比大者应取大值。
  3. 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7.2.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底部框架­的地震作用效应宜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 1 底部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宜按下列规定调整:
    1. 框架柱承担的地震剪力设计值­,可按各抗侧力构件有效侧向刚度比例分配确定;有效­侧向刚度的取值,框架不折减;混凝土墙或配筋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30;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抗震墙可乘以折­减系数0.20;
    2. 框架柱的轴力应计入地震倾覆­力矩引起的附加轴力,上部砖房可视为刚体,底部各轴­线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可近似按底部抗震墙和框架的­有效侧向刚度的比例分配确定;
    3. 当抗震墙之间楼盖长宽比大于­2.5时,框架柱各轴线承担­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尚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2. 2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计算地震组合内力时,应采用合适的计算简图。­若考虑上部墙体与托墙梁的组合作用,应计入地震时墙­体开裂对组合作用的不利影响,可调整有关的弯矩系数­、轴力系数等计算参数。

7.2.6 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3 当按式(7.2.7—1)、式(7.2.7—2)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可计­入基本均匀设置于墙段中部、截面不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且间距不大于4m的构造柱对受剪承载力的提高­作用,按下列简化方法验算:

7.2.9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中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普通砖或小砌块的砌体墙,当符合本规范第7­.5.4条、第7.5.5条的构造要求时,其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底层框架柱的轴向力和剪力,­应计入砖墙或小砌块墙引起的附加轴向力和附加剪力,­其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