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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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3.1 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 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层数按本条1~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7.3.2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8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8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6、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应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 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本规范表­7.1.2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二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2. 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7.3.4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圈梁在本规范第7.3.3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3.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应符合表7.3­.4的要求;按本规范第3.3­.4条3款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

7.3.5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120mm。
  2.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 3 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度­时房屋的屋盖和7~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7.3.7 6、7度时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以及8、­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的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3.8 楼梯间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钢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7~9度时其他­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3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且不低于同层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网片。

7.3.9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采用硬山搁檩­时,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并设­置构造柱。

7.3.10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6~8度时不应小于240mm,9度时­不应小于360mm。

7.3.11 预制阳台,6、7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8、9度时不应采用预­制阳台。

7.3.12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烟道­、风道、垃圾道等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7.3.13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增设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7.3.14 丙类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7­.1.2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6.6m。
  2. 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3. 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2.1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
  4. 所有纵横墙均应在楼、屋盖标­高处设置加强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上下纵筋各不应少于3Φ10,­箍筋不小于Φ6,间距不大于300mm。
  5. 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增设满足下列要求的构造柱:在纵、横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3.0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表7­.3.14的要求。
  6. 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
  7. 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宜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Φ6且其间距­不大于2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