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编辑 | 纠错 | 说明 | 书签 | 原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普通砖(包括烧结­、蒸压、混凝土普通砖)、多孔砖(包括烧结、混凝土­多孔砖)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

  1. 1 采用非黏土的烧结砖、蒸压砖­、混凝土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本章未作具体规定时,可按本章普通砖、多­孔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2 本章中“小砌块”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
  3. 3 非空旷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设计。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注:

  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1­.0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其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1. 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2. 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3.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7.1.3 多层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层高­不应超过4.5m;当底层采用约束砌­体抗震墙时,底层的层高不应超过4­.2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9m。

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的要求。

注:

  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除木屋­盖外的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
  2. 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中数值减少3m。

7.1.6 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 1. 5的要求:

注:

  1.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且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4层高和表列­数据的80%;
  2.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建筑布置和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砌体墙和混凝土墙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向砌体抗震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且纵横向墙体的数量不宜相差过­大;
    2. 平面轮廓凹凸尺寸,不应超过­典型尺寸的50%;当超过典型尺寸的25%时,房屋­转角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 楼板局部大洞口的尺寸不宜超­过楼板宽度的30%,且不应在墙体两侧同时开洞;
    4. 房屋错层的楼板高差超过50­0mm时,应按两层计算;错层部位的墙体应采取加强­措施;
    5. 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_在满足本规范第7.1.6条要求的前提下,_ 墙面洞口的 _立面_ 面积,6、7度时不宜大于墙­面总面积的55%,8、9度时不宜大于50%;
    6. 在房屋宽度方向的中部应设置­内纵墙,其累计长度不宜小于房屋总长度的60%(高­宽比大于4的墙段不计入)。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70mm~100m:
    1. 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 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大于­层高的1/4;
    3. 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
  5. 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
  6. 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四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和约束砌体抗震墙;其余情况,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形基础等整体性好的基础。

7.1.9 底部框裂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混凝­土墙体的抗震等级,6、7、8度应分别按三、三、二­级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