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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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