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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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02


10.9 预埋件及吊环

第10.9.1条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直锚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其锚筋的总截面面积As 应符合下列规定(图10.9.1):

1) 1当有剪力、法向拉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As ≥V/αr αv fy +N/0.8αb fy +M/1.3αr αb fy Z (10.9.1–1)
As ≥N/0.8αb fy +M/0.4αr αb fy Z (10.9.1–2)

2当有剪力、法向压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As ≥(V-0.3N)/αr αv fy +(M-0.4Nz )/1.3αr αb fy Z (10.9.1–3)
As ≥(M-0.4Nz )/0.4αr αb fy Z (10.9.1–4)

当M<0.4Nz 时,取M=0.4Nz 。
上述公式中的系数αv 、αb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0.9.1–5)
当αv >0.7时,取αv =0.7。

αb =0.6+0.25t/d (10.9.1–6)

当采取防止锚板弯曲变形的措­施时,可取αb =1.0。
式中
fy –锚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按本­规范表4.2.3–1采用,但不应大于300N/mm2 ;
V–剪力设计值;
N–法向拉力或法向设计值,法向­压力设计值不应大于0.5fc A,此处,A为锚板的面积;
M–弯矩设计值;
αr –锚筋层数的影响系数;当锚筋­按等间距布置时;两层取1.0;三层取0­.9;四层取0.85;
αv –锚筋的受剪承载力系数;
d–锚筋直径;
αb –锚板的弯曲变形折减系数;
t–锚板厚度;
z–沿剪力作用方向最外层锚筋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第10.9.2条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弯折锚筋­及直锚筋共同承受剪力的预埋件(图10­.9.2),其弯折锚筋的截面­面积Asb 应符合下列规定:
Asb ≥1.4V/fy –1.25αv As (10.9.2)

式中系数αv 按本规范第10.9.1条取用。当直锚筋按构­造要求设置时,取As =0。
注:弯折锚筋与钢板之间的夹­角不宜小于15°,也不宜大于45°。

 
第10.9.3条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级、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
 
第10.9.4条 预埋件的受力直锚筋不宜少于­4根,且不宜多于4层;其直径不宜小于8mm,且不­宜大于25mm。受剪预埋件的直锚筋可采用2根。

预埋件的锚筋应位于构件的外层主筋内侧。

 
第10.9.5条 受力预埋件的锚板宜采用Q2­35级钢。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T形焊。当锚筋直径不­大于20mm时,宜采用压力埋弧焊;当锚筋直径大于­20mm时,宜采用穿孔塞焊。当采用手工焊时,焊缝­高度不宜小于6mm和0.5d(HPB235级钢­筋)或0.6d(HRB335级、­HRB400级钢筋),d为锚筋直径。
 
第10.9.6条 锚板厚度宜大于锚筋直径的0­.6倍。受拉和受弯预埋件的锚板厚度尚宜大于b/8­,b为锚筋的间距(图10.9­.1)。锚筋中心至锚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d和2­0mm。

对受拉和受弯预埋件,其锚筋­的间距b、b1 和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c1 ,均不应小于3d和45mm­(图10.9.1)。
对受剪预埋件,其锚筋的间距b及b1 不应大于300mm,且b1 不应小于6d和70mm;锚­筋至构件边缘的距离c1 不应小于6d和70mm,b­、c不应小于3d和45mm(图10­.9.1).

 
第10.9.7条 受拉直锚筋和弯折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当锚筋采用HPB2­35级钢筋时,尚应符合本规范表9­.3.1注中关于弯钩的规定。­当无法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锚固­措施。

受剪和受压直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5d,d为锚筋的直径。

 
第10.9.8条 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HPB­235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吊环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在构件的自重标准值作用下,每个吊环按2个截­面计算的吊环应力不应大于50N/mm2 ;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4个吊­环时,设计时应仅取3个吊环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