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9.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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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条 对下列情况,本规范表9.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宜适当减小: 1柱高(从基础顶面算起)低于8m的排架结构; 2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的排架结构; 3位于气候干燥地区、夏季炎热且暴雨频繁地区的结构或经常处于高温作用下的结构; 4采用滑模类施工工艺的剪力墙结构; 5材料收缩较大、室内结构因施工外露时间较长等。 | ||||||||||||||||||||||||||||||||||||
第9.1.3条 对下列情况,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本规范表9.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1混凝土浇筑采用后浇带分段施工; 2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措施; 3采取能减小混凝土温度变化或收缩的措施。 当增大伸缩缝间距时,尚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 | ||||||||||||||||||||||||||||||||||||
第9.1.4条 具有独立基础的排架、框架结构,当设置伸缩缝时,其双柱基础可不断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