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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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02


9.2 混凝土保护层

第9.2.1条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表9.2.1
环境类别 板、墙、壳 ≤C20 C25-C45 ≥C50 ≤C20 C25-C45 ≥C50 ≤C20 C25-C45 ≥C50 20 15 15 30 25 25 30 30 30 a 20 20 30 30 30 30 b 25 20 35 30 35 30 30 25 40 35 40 35 注:

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当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

 
 
第9.2.2条 处于一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规范表9.2.1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二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表面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规范表9­.2.1中一类环境数值取用。

预制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预制肋形板主肋­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按梁的数值取用。

 
第9.2.3条 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9.2­.1中相应数值减10mm,且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第9.2.4条 当梁、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40mm时,应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

处于二、三类环境中的悬臂板­,其上表面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9.2.5条 对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处于四、五类环境中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