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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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02


第9章 构造规定

9.1 伸缩缝

第9.1.1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9.1.1的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最大间距(m) 表9.1.1
结构类别 室内或土中 露天 排架结构 装配式 100 70 框架结构 装配式 75 50 现浇式 55 35 剪力墙结构 装配式 65 40 现浇式 45 30 挡土墙、地下室墙壁等类结构 装配式 40 30 现浇式 30 20 注:

1装配整体式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现浇式的数值取用; 2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布置情况取表中框架结构与剪力墙结­构之间的数值; 3当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时­,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露天栏­的数值取用; 4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的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第9.1.2条 对下列情况,本规范表9.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宜适当减小:

1柱高(从基础顶面算起)低­于8m的排架结构;
2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的排架结构;
3位于气候干燥地区、夏季炎­热且暴雨频繁地区的结构或经常处于高温作用下的结构;
4采用滑模类施工工艺的剪力墙结构;
5材料收缩较大、室内结构因­施工外露时间较长等。

 
第9.1.3条 对下列情况,如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本规范表9.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1混凝土浇筑采用后浇带分段施工;
2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措施;
3采取能减小混凝土温度变化­或收缩的措施。
当增大伸缩缝间距时,尚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

 
第9.1.4条 具有独立基础的排架、框架结­构,当设置伸缩缝时,其双柱基础可不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