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章 检验与监测
10.1 检验
第10.1.1条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10.1.2条 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每50–100m2 面积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根据检验结果求得的压实系数,不得低于表6.3.4的规定,对碎石土干密度不得低于2.0t/m3。
第10.1.3条 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第10.1.4条 对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第10.1.5条 对混凝土灌注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包括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试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笼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第10.1.6条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第10.1.7条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直径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岩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直径小于和等于800mm的桩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嵌岩桩,可根据径和桩长的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实际需要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 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
第10.1.8条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第10.1.9条 对地下连续墙,应提交经确认的有关成墙记录和报告。地下连续墙完成后尚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方法可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检验槽段数不得小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20%。
第10.1.10条 抗浮锚杆完成后应进行抗拔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3%,且不得少于6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