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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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 第10章 检验与监测

10.1 检验

第10.1.1条 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10.1.2条 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每50–100m2 面积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根据­检验结果求得的压实系数,不得低于表6­.3.4的规定,对碎石土干密­度不得低于2.0t/m3。

第10.1.3条 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第10.1.4条 对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第10.1.5条 对混凝土灌注桩,应提供经确­认的施工过程有关参数,包括原材料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试件留置数量及制作养护方法,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钢筋笼制作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完成后尚应进­行桩顶标高,桩位偏差等检验。

第10.1.6条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桩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第10.1.7条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质量检验,直径大于800mm的混凝土嵌岩桩应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直径小于和等于800mm的桩及直径大于800­mm的非嵌岩桩,可根据径和桩长的大小,结合桩的类­型和实际需要采用钻孔抽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动­测法进行检测, 检测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

第10.1.8条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 竖向承载力检验的方法和数量­可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现场条件,结合当地可靠的­经验和技术确定。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工程桩竖向承载力­的检验宜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桩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1%,且不得少于3根。大直径嵌岩桩的承载­力可根据终孔时桩端持力层岩性报告结合桩身质量检验­报告核验。

第10.1.9条 对地下连续墙,应提交经确认­的有关成墙记录和报告。地下连续墙完成后尚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方法可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检验­槽段数不得小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20%。

第10.1.10条 抗浮锚杆完成后应进行抗拔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3%,且不得少于­6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