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1条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本规范第8.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 2. 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度宜为第一跨距的0.25倍; ![]() |
第8.3.2条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8.2.7条第一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条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计算,此时边跨跨中弯矩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 4. 验算柱边缘处基础梁的受剪承载力; 6. 当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条形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