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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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8.3 柱下条形基础

第8.3.1条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本规范第8.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
2. 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度宜为第一跨距的0.25倍;

  1. 3 .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其平面尺寸不应小于­图8.3.1的规定;
  1. 4 .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
  2. 5 .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第8.3.2条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8.2.7条第一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条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计算,此时边跨跨中弯矩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

  1. 2 .当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
  2. 3 .对交叉条形基础,交点上的柱荷载,可按交叉梁的刚­度或变形协调的要求,进行分配。其内力可按本条上述­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4. 验算柱边缘处基础梁的受剪承载力;

  3. 5 .当存在扭矩时,尚应作抗扭计算;

    6. 当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条形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