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地基计算
5.1基础埋置深度
第5.1.1条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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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条 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 | |||||||||||||||||||||||||||||||||||||||||||
第5.1.3条 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1/20。 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 |||||||||||||||||||||||||||||||||||||||||||
第5.1.4条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 |||||||||||||||||||||||||||||||||||||||||||
第5.1.5条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地基。 | |||||||||||||||||||||||||||||||||||||||||||
第5.1.6条 确定基础埋深应考虑地基的冻胀性。地基的冻胀性类别应根据冻土层的平均冻胀率η的大小,按本规范附录G.0.1查取。 | |||||||||||||||||||||||||||||||||||||||||||
第5.1.7条 季节性冻土地基的设计冻深zd 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zd ---设计冻深。若当地有多年实测资料时,也可:zd =h' -△z,h' 和△z分别为实测冻土层厚度和地表冻胀量; z0 ---标准冻深。系采用在地表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少于10年实测最大冻深的平均值。当无实测资料时,按本规范附录F采用; ψzs ---土的类别对冻深的影响系数,按表5.1.7-1; ψzw ---土的冻胀性对冻深的影响系数,按表5.1.7-2; ψze ---环境对冻深的影响系数,按表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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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条 当建筑基础底面之下允许有一定厚度的冻土层,可用下式计算基础的最小埋深:
式中 hmax ---基础底面下允许残留冻土层的最大厚度,按本规范附录G.0.2查取。 当有充分依据时,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厚度也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 |||||||||||||||||||||||||||||||||||||||||||
第5.1.9条 在冻胀、强冻胀、特强冻胀地基上,应采用下列防冻害措施: 1. 对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基础,基础侧面应回填非冻胀性的中砂或粗砂,其厚度不应小于10cm.对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可采用桩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土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 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