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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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 CECS 102-2002


3.5 构造要求

3.5.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用于檩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其壁厚不宜小于1.5mm。用于焊接主刚架­构件腹板的钢板,其厚度不宜小于4mm 当有根据时可不小于3mm 。

  1. 2 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不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规定的宽厚比限值;主刚架构­件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不得大于本规程第6­.1.1 条第1 款的规定。当受压板件的局部­稳定临界应力低于钢材屈服点时,应按实际应力验算板­件的稳定性,或采用有效宽度计算构件的有效截面,并­验算构件的强度和稳定。

3.5.2 构件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表3.5.2–1规定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