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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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 CECS 102-2002


3 基本设计规定
3.1 设计原则


3.1.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按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3.1.2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承重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1.3 当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并符合下列要求:
γoS≤R (3.1.3)
式中γo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一般的门式刚架钢结构构件安全等级取二级,当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结构承重性系数取不小于1.0;当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时,取不小于0.95;
S——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承载力的设计值。
3.1.4 在抗震设防地区,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抗震验算,并符合下列要求:
SE ≤R/γRE (3.1.4)
式中SE ——考虑多遇地震作用时,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γR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当由抗震控制结构设计时,尚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1.5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3.1.5的规定采用:
3.1.6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地震作用效应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分析确定。抗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5。
3.1.7 当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变形,并符合本规程3.4节的要求。
3.1.8 结构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受压强度应按有效净截面计算,稳定性应按有效截面计算,变形和各种稳定系数均可按毛截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