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作 用
3.2.1 结构自重、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屋面雪荷载荷载、积灰荷载和吊车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悬挂荷载应按实际情况取用。
3.2.2
当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面时,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应取0.5KN/m2
。
注: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m2
刚架构件,屋面坚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下小于0.3KN/m2 。
3.2.3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计算。
3.2.4 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坑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计算。
3.2.5 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
1) 1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与雪荷载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 2 积灰荷载与雪荷载或屋面均布活荷载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
- 3 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不与屋面材料或檩条自重以外的其它荷载同时考虑;
- 4 多台吊车的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 5 风荷载不与地震作用同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