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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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 CECS 102-2002


3.2 作 用

3.2.1 结构自重、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屋面雪荷载荷载、积灰荷载和吊车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悬挂­荷载应按实际情况取用。

3.2.2 当采用压型钢板轻型屋面时,­屋面竖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应取0.5KN/m2 。
注: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m2 刚架构件,屋面坚向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可取下小于0.3KN/m2 。

3.2.3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计算。

3.2.4 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坑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计算。

3.2.5 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原则:
1) 1 屋面均布活荷载不与雪荷载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1. 2 积灰荷载与雪荷载或屋面均布­活荷载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
  2. 3 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不与屋面­材料或檩条自重以外的其它荷载同时考虑;
  3. 4 多台吊车的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4. 5 风荷载不与地震作用同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