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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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 CECS 102-2002


3 基本设计规定

3.1 设计原则

3.1.1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按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3.1.2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承­重构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3.1.3 当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并符合下列要求:

γoS≤R (3.1.3)

式中γo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一般的门­式刚架钢结构构件安全等级取二级,当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结构承重性系数取不小于1­.0;当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时,取不小于0­.95;
S——不考虑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承载力的设计值。

3.1.4 在抗震设防地区,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抗震验算,并­符合下列要求:

SE ≤R/γRE (3.1.4)

式中SE ——考虑多遇地震作用时,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γRE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当由抗震控制结构设计时,尚­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1.5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3­.1.5的规定采用:

3.1.6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的地­震作用效应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分析确定。抗震验算时,­结构的阻尼比可取0.05。

3.1.7 当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变形,并符合本规程3­.4节的要求。

3.1.8 结构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受压强度应按有效净截面计算,稳定性应按有­效截面计算,变形和各种稳定系数均可按毛截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