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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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四节 组合梁和组合板的构造要求
第7.4.1条 组合梁栓钉连接件的设置,必­须与钢梁焊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栓钉焊于钢梁受拉翼缘­时,其直径不得大于翼缘板厚度的1­.5倍;当栓钉焊于无拉应力部位时,其直径不得大于­翼缘板厚度的2.5倍;

二、栓钉沿梁轴线方向布置,­其间距不得小于5d(d为栓钉直径);栓钉垂直于轴­线布置,其间距不得小于4d,边距不得小于35mm;

三、当栓钉穿透钢板焊接于钢­梁时,其直径不得大于19mm,焊后栓钉高度应大于­压型钢板波高加30mm。

四、栓钉顶面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第7.4.2条 组合板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配置钢筋:

一、为组合板提供储备承载力­的附加抗拉钢筋;

二、在连续组合板或悬臂组合­板的负弯矩区配置连续钢筋;

三、在集中荷载区段和孔洞周­围配置分布钢筋;

四、改善防火效果的受拉钢筋;

五、在压型钢板上翼缘焊接横­向钢筋,应配置在剪跨区段内,其间距宜为150~3­00mm。

第7.4.3条 连续组合梁或组合板在中间支­座负弯矩区的上部纵向钢筋,应伸过梁的反弯点,并应­留出锚固长度和弯钩。下部纵向钢筋在支座处应连续配­置,不得中断。

第7.4.4条 组合板用的压型钢板应采用镀­锌钢板,其镀锌层厚度尚应满足在使用期间不致锈损的­要求。

第7.4.5条 用于组合板的压型钢板净厚度­(不包括镀锌层或饰面层厚度)不应小于0­.75mm,仅作模板的压型钢板厚度不小于0­.5mm,浇注混凝土的波槽平均宽度不应小于50m­m。当在槽内设置栓钉连接件时,压型钢板总高度不应­大于80mm。

第7.4.6条 组合板的总厚度不应小于90­mm;压型钢板顶面以上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50m­m。此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12­.2.3条规定的楼板防火保护­层厚度的要求。

第7.4.7条 组合板端部应设置栓钉锚固件­。栓钉应设置在端支座的压型钢板凹肋处,穿透压型钢­板并将栓钉、钢板均焊牢于钢梁上。栓钉直径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跨度小于3m的板,栓钉­直径宜为13mm或16mm;

二、跨度为3~6m的板,栓­钉直径宜为16mm或19mm;

三、跨度大于6m的板,栓钉­直径宜为19mm。

第7.4.8条 组合板中的压型钢板在钢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mm。在砌体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75mm。

第7.4.9条 当连续组合板按简支板设计时­,抗裂钢筋的截面不应小于混凝土截面的0­.2%,抗裂钢筋从支承边缘算起的长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6,且应与不少于5支分布钢筋相交。

抗裂钢筋最小直径应为4mm­,最大间距应为150mm。顺肋方向抗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宜为20mm。

与抗裂钢筋垂直的分布钢筋直­径,不应小于抗裂钢筋直径的2/3,其间距不应大于­抗裂钢筋间距的1.5倍。

第7.4.10条 组合板在集中荷载作用处,应­设置横向钢筋,其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压型钢板顶面以上­混凝土板截面面积的0.2%,其延伸宽度不应小­于板的有效工作宽度(图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