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静力计算
第5.2.1条
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框筒结构等,其内力和位移均可采用矩阵位移法计算。
筒体结构可按位移相等原则转化为连续的竖向悬臂筒体,采有薄壁杆件理论、有限条法或其他有效方法进行计算。
在预估截面时,可采用本规程第5.2.2条至5.2.7条的近似方法计算荷载效应。
第5.2.2条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框架内力可以采用分层法进行简化计算。在水平荷载作用下,框架内力和位移可采用D值法进行简化计算。
第5.2.3条 平面布置规则的框架-支撑结构,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当简化为平面抗侧力体系分析时,可将所有框架合并为总框架,并将所有竖向支撑合并为总支撑,然后进行协同工作分析(图5.2.3)。总支撑可当作一根弯曲杆件,其等效惯性矩Ieq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5.2.4条 平面布置规则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当简化为平面抗侧力体系分析时,可将所有框架合并为总框架,所有剪力墙合并为总剪力墙,然后进行协同工作分析。
第5.2.5条 平面为矩形或其他规则形状的框筒结构,可采用等效角柱法、展开平面框架法或等效截面法,转化为平面框架进行近似计算。
第5.2.6条 当对规则但有偏心的结构进行近似分析时,可先按无偏心结构进行分析,然后将内力乘以修正系数,修正系数应按下式计算(但当扭矩计算结果对构件的内力起有利作用时,应忽略扭矩的作用)。

第5.2.7条 用底部剪力法估算高层钢框架结构的构件截面时,水平地震作用下倾覆力矩引起的柱轴力,对体型较规则的丙类建筑可折减,但对乙类建筑不应折减。折减系数k的取值,根据所考虑截面的位置,按图5.2.7的规定采用。下列情况倾覆力矩不应折减;
一、体型不规则的建筑;
二、体型规则但基本自振周期T1≤1.5s的结构。

第5.2.8条 应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高层建筑钢结构侧移的影响。可将梁柱节点域当作一个单独的单元进行结构分析, 也可按下列规定作近似计算。
一、对于箱型截面柱框架,可将节点域当作刚域,刚域的尺寸取节点域尺寸的一半;
二、对工字形截面柱框架,可按结构轴线尺寸进行分析,并应按本规程第5.2.9条的规定对侧移进行修正。
第5.2.9条 当工字形截面柱框架所考虑楼层的主梁线刚度平均值与节点域剪切刚度平均值之比EIbm/(Kmhbm)>1或参数η>5时,按本规程第5.2.8条近似方法计算的楼层侧移,可按下式进行修正:

第5.2.10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验算结构的整体稳定。
一、结构各楼层柱子平均长细比和平均轴压比,满足下式要求:

二、结构按一阶线性弹性计算所得的各楼层层间相对侧移值,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第5.2.11条 对于不符合本规程第5.2.10条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可按下列要求验算整体稳定:
对于有支撑的结构,且△u/h≤1/1000,按有效长度法验算。柱的计算长度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附录四附表4.1采用。支撑体系可以是钢支撑、剪力墙和核心筒体等。
对于无支撑的结构和△u/h>1/1000的有支撑的结构,应按能反映二阶效应的方法验算结构的整体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