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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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五节 地基、基础和地下室
第3.5.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基础形式,­应根据上部结构、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宜选用筏基、箱基、桩基或复合基础。当基岩较­浅、基础埋深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岩石锚杆基础。

第3.5.2条 钢结构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抗震设防建筑的高层结构部分,基础埋深宜一致,不宜­采用局部地下室。

第3.5.3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基础埋置深­度(从室外地坪或通长采光井底面到承台底部或基础底­部的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1H/15,­当采用桩基时不宜小于1H/18。此处,H是室外地­坪至屋顶檐口(不包括突出屋面的屋顶间)的高度。当­有根据时,埋置深度可适当减小。

第3.5.4条 当主楼与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应采用粗砂等松散材料将沉降缝地面以下部分填实­,以确保主楼基础四周的可靠侧向约束;当不设沉降缝­时,在施工中宜预留后浇带。

第3.5.5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与钢筋混凝土­基础或地下室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层之间,宜设置钢骨混­凝土结构层。

第3.5.6条 在框架-支撑体系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桁架,应以剪力墙形式延伸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