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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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4.9 构造要求

4.9.1 房屋高度大、柱距较大而柱中­轴力较大时,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或­采用高强度混凝土柱。

4.9.2 高层建筑结构中,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除应符合一级抗震等级的基­本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
    2. 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柱端­剪力增大系数ηvc应增大20%;
    3. 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λv应按本规程表6­.4.7数值增大0.02采用;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中、边柱取1­.4%,角柱取1.6%。
  2. 框架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端剪力增大系数ηvb应增大20%;
    2. 梁端加密区箍筋构造最小配箍­率应增大10%。
  3. 框支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型钢混凝土柱或钢管混凝土柱;
    2. 底层柱下端及与转换层相连的­柱上端的弯矩增大系数取1.8,其余层柱端弯矩增大­系数ηc应增大20%;柱端剪力增大系数ηvc应增­大20%;地震作用产生的柱轴力增大系数取1­.8,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计该项增大;
    3. 钢筋混凝土柱柱端加密区最小­配箍特征值λv应按本规程表6­.4.7的数值增大0.03采用,且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6%;全部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百分率取1.6%。
  4. 筒体、剪力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1­.1倍采用,其他部位可按墙肢组合弯矩计算值的1­.3倍采用;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9倍采用,其他部位的剪力设计值,应按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剪力计算值的1.2倍采用;
    2. 一般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35%,底部加强部位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取为0­.4%;
    3. 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最小构­造配筋率应取为1.4%,配箍特征值宜增大­20%;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2%;
    4. 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边缘构件宜配置型钢,型钢宜向上、下各­延伸一层。
    5. 剪力墙和筒体的连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跨高比不大于2时,宜配置交叉暗撑;
      2. 当跨高比不大于1时,应配置交叉暗撑;
      3. 交叉暗撑的计算和构造宜符合­本规程第9.3.8条的规定。

4.9.3 高层建筑结构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非荷载作用影响:

  1. 减少水泥用量和水灰比、掺入­合适的外加剂、改善水泥和骨料的质量、适当提高结构­构件的构造配筋率、降低混凝土终凝温度、高湿度养护­,减小混凝土收缩应变;
  2. 改善使用环境,避免主体结构­构件外露,做好外墙、屋面的保温隔热或采用建筑幕墙­,减小内部结构构件与周边结构构件的温差,减小结构­温度内力;
  3. 避免基础产生较大不均匀差异­沉降,减小由此引起的结构内力。

4.9.4 高层建筑室内填充墙宜采用各类轻质隔墙。

4.9.5 150m以上的高层­建筑外墙宜采用各类建筑幕墙,其填充墙、外墙非结构­构件宜与主体结构柔性连接,以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