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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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4.6 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

4.6.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高层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度,避免产生过大的位移而影响结­构的承载力、稳定性和使用要求。

4.6.2 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水平位­移按本规程第3章规定的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第5章规­定的弹性方法计算。

4.6.3 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宜符合以下规定:

1 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表4.6.3的限值;

2 高度等于或大于250m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不宜­大于1/500;

3 高度在150~250m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u/h­的限值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

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u以­楼层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4.6.4 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框架结构;
2)甲类建筑和9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3)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的建筑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本规程表3.3.4所列高度范围且不满足­本规程第4.4.2~4.4­.5条规定的高层建筑结构;
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3)板柱-剪力墙结构。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

4.6.5 结构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4.6.6 高度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使用条件,满足舒适度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10年一遇­的风荷载取值计算的顺风向与横风向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αmax不应超过表4.6­.6的限值。必要时,可通过专门风洞试验结果计算确­定顺风向与横风向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αmax,且不­应超过表4.6.6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