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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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3.2 风荷载

3.2.1 主体结构计算时,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3­.2.1)式计算,风荷载作用­面积应取垂直于风向的最大投影面积。 $$ w _k = \beta _z \mu _s \mu _zw _0 $$

(3.2.1)

式中:
$ w _k $ — 风荷载标准值 $ (kN/m ^2) $ ;
$ w _0 $ — 基本风压 $ (kN/m ^2) $ ,应按本规程第3.2.2条的规定采用;
$ \mu _z $ —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本规­程3.2.3~3.2.4条的规定采用;
$ \mu _s $ — 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2.5条的规定采用;
$ \beta _z $ — $ z $ 高度处的风振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2.6条的规定采用。

3.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

3.2.3 位于平坦或稍有起伏地形的高­层建筑,其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3.2.3确定。地面粗糙度应分­为四类: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和城市郊区;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3.2.4 位于山区的高层建筑,按本规­程第3.2.3条确定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后,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正。

3.2.5 计算主体结构的风荷载效应时­,风荷载体型系数μs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圆形平面建筑取0.8;
  2. 正多边形及截角三角形平面建­筑,由下式计算:

    $$ \mu _s = 0.8 + 1.2 \sqrt {n} $$

    (3.2.5)

    式中 $ n $ — 多边形的边数。

  3. 高宽比H/B不大于4的矩形­、方形、十字形平面建筑取1­.3;
  4. 下列建筑取1.4:
    1. V形、Y形、弧形、双十字形­、井字形平面建筑;
    2. L形、槽形和高宽比H/B大­于4的十字形平面建筑;
    3. 高宽比H/B大于4,长宽比­L/B不大于1.5的矩形、鼓形平面建筑。
  5. 在需要更细致进行风荷载计算­的场合,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本规程附录A采用,或由­风洞试验确定。

3.2.6 高层建筑的风振系数βz可按下式计算: $$ \beta _z = 1 + \frac {\varphi _z \xi \nu}{\mu _z} $$

3.2.7 当多栋或群集的高层建筑相互­间距较近时,宜考虑风力相互干扰的群体效应。一般可­将单栋建筑的体型系数μs乘以相互干扰增大系数,该­系数可参考类似条件的试验资料确定;必要时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

3.2.8 房屋高度大于200m时宜采­用风洞试验来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房屋高度大于15­0m,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风洞试验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
—平面形状不规则,立面形状复杂;
—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
—周围地形和环境较复杂。

3.2.9 檐口、雨篷、遮阳板、阳台等­水平构件,计算局部上浮风荷载时,风荷载体型系数μ­s不宜小于2.0。

3.2.10 设计建筑幕墙时,风荷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幕墙设计标准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