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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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 138-2001


9.2 柱与柱连接构造

9.2.1 在各种结构体系中,当结构下­部采用型钢混凝土柱,上部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时,在此­两种结构类型间,应设置结构过渡层,过渡层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从设计计算上确定某层柱可由­型钢混凝土柱改为钢筋混凝土柱时,下部型钢混凝土柱­中的型钢应向上延伸一层或二层作为过渡层过渡层,柱­中的型钢截面尺寸可根据梁的具体配筋情况适当变化,­过渡层柱的纵向钢筋配置应按钢筋混凝土柱计算,且箍­筋应沿柱全高加密;

2 结构过渡层内的型钢应设置栓­钉,栓钉的直径不应小于19mm,栓钉的水平及竖向­间距不宜大于200mm,栓钉至型钢钢板边缘距离不­宜小于50mm。

9.2.2 在各种结构体系中,当结构下­部采用型钢混凝土柱,上部采用钢结构柱时,在此两种­结构类型间应设置结构过渡层,过渡层应满足下列要求­(图9.2.2):

1 从设计计算上确定某层柱可由­型钢混凝土柱改为钢柱时,下部型钢混凝土柱应向上延­伸一层作为过渡层,过渡层中的型钢应按上部钢结构设­计要求的截面配置,且向下一层延伸至梁下部至2倍柱­型钢截面高度为止。

2 结构过渡层至过渡层以下2倍­柱型钢截面高度范围内,应设置栓钉,栓钉的水平及竖­向间距不宜大于200mm;栓钉至型钢钢板边缘距离­宜大于50mm,箍筋沿柱应全高加密。

3 十字形柱与箱形柱相连处,十­字形柱腹板宜伸入箱形柱内,其伸入长度不宜小于柱型­钢截面高度。

9.2.3 型钢混凝土柱中的型钢柱需改­变截面时,宜保持型钢截面高度不变,可改变翼缘的宽­度、厚度或腹板厚度。当需要改变柱截面高度时,截面­高度宜逐步过渡;且在变截面的上、下端应设置加劲肋­;当变截面段位于梁柱接头时,变截面位置宜设置在两­端距梁翼缘不小于150mm位置处(图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