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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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8.5 回 灌

8.5.1 回灌可采用井点、砂井、砂沟等。
8.5.2 回灌井与降水井的距离不宜小于6m。
8.5.3 回灌井的间距应根据降水井的间距和被保护物的平面位置确定。
8.5.4 回灌井宜进入稳定水面下1m,且位于渗透性较好的土层中,过滤器的长度应大于降水井过滤器的长度。
8.5.5 回灌水量可通过水位观测孔中水位变化进行控制和调节,不宜超过原水位标高。回灌水箱高度可根据灌入水量配置。
8.5.6 回灌砂井的灌砂量应取井孔体积的95%,填料宜采用含泥量不大于13%、不均匀系数在3-5之间的纯净中粗砂。
8.5.7 回灌井与降水井应协调控制。回灌水宜采用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