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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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4.7 施工与检测

4.7.1 排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桩位偏差,轴线和垂直轴线方­向均不宜超过50mm。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

  1. 2 钻孔灌注桩桩桩底沉渣不宜超­过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桩底沉渣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要求执行;
  2. 3 排桩宜采取隔桩施工,并应在­灌注混凝土24h后进行邻桩成孔施工;
  3. 4 非均匀配筋排桩的钢筋笼在绑­扎、吊装和埋设时,应保证钢筋笼的安放方向与设计方­向一致。
  4. 5 冠梁施工前,应将支护桩桩顶­浮浆凿除清理干净,桩顶以上出露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7.2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地下连续墙单元槽段长度可根­据槽壁稳定性及钢筋笼起吊能力划分,宜为4–8m;

  1. 2 施工前宜进行墙槽成槽试验,­确定施工工艺流程,选择操作技术参数;
  2. 3 槽段的长度、厚度、深度、倾­斜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槽段长度(沿轴线方向)允许­偏差±50mm;

    ——槽段厚度允许偏差±10mm;

    ——槽段倾斜度≤1/150。

4.7.3 锚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锚杆钻孔水平方向孔距在垂直­方向误差不宜大于100mm,偏斜度不应大于3%;

  1. 2 注浆管宜与锚杆杆体绑扎在一­起,一次注浆管距孔底宜为100–200mm,二次注浆管的出­浆孔应进行可灌密封处理;
  2. 3 浆体应按设计配制,一次灌浆­宜选用灰砂比1:1~1:2、水灰比0­.38~0.45的水泥砂浆,或水灰­比0.45~0.5的水泥浆,二次高压注­浆宜使用水灰比1.45~0­.55的水泥浆。
  3. 4 二次高压注浆压力宜控制在2­.5~5.0MPa之间,注浆时间­可根据注浆工艺试验确定或一次注浆锚固体强度达到5­MPa后进行;
  4. 5 锚杆的张拉与施加预应力(锁­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锚固段强度大于15MP­a并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75%后方可进行张拉;

  5. 2) 锚杆张拉顺序应考虑对邻近锚杆的影响;
  6. 3) 锚杆宜张拉至设计荷载的0.9–1.0倍后,再按设计要求锁定;
  7. 4) 锚杆张拉控制应力不应超过锚­杆杆体强度标准值的0.75倍。

4.7.4 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工况相一致。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1. 2 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用止水构­造措施;
  2. 3 钢支撑的端头与冠梁或腰梁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支撑端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板作封头端板,端板与支撑杆件满焊,­焊缝厚度及长度能承受全部支撑力或与支撑等强度,必­要时,增设加劲肋板;肋板数量,尺寸应满足支撑端头­局部稳定要求和传递支撑力的要求;

    2)支撑端面与支撑轴线不垂­直时,可在冠梁或腰梁上设置预埋铁件或采取其它构造­措施以承受支撑与冠梁或腰梁间的剪力。

  3. 4 钢支撑预加压力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端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4.7.5 混凝土灌注桩质量检测宜按下列规定进行:
1)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5根;
2) 当根据低应变动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应采用钻芯法补充­检测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4.7.6 地下连续墙宜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墙身结构质量,检测槽段数应不少于总槽段数的2­0%,且不应少于个3槽段。

4.7.7 当对钢筋混凝土支撑结构或对­钢支撑焊缝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宜采用超声探伤等非破­损方法检测检测,数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