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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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2003


3.3 检测数量

3.3.1 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

  1. 2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2. 3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3.3.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1 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

  1. 2 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2. 3 选择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3.3.3 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1. 2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2. 3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3. 4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4. 5 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5. 6 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3.3.4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1. 2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注:1 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2 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2. 3 当符合第3.3. 3条第1~4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3.3.5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1. 2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2. 3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3. 4 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注:对上述第1~4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3.3.6 对第3.3.5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 3.7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3.3.8 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