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检测工作程序
3.2.1 检测工作的程序,应按图3.2.1进行:

3.2.2 调查、资料收集阶段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桩检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桩基设计图纸、施工记录;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 2 进一步明确委托力的具体要求。
- 3 检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3.2.3 应根据调查结果和确定的检测目的,选择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含以下内容:工程概况,检测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抽样方案,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试验周期。
3.2.4 检测前应对仪器设备检查调试。
3.2.5 检测用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
3.2.6 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 2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28d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 3 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混凝土强度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表3.2.6规定的时间。

3.2.7 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3.2.8 现场检测期间,除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当现场操作环境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2.9 当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时,应查找原因,重新检测。
3.2.10 当需要进行验证或扩大检测时,应得到有关各方的确认,并按本规范第3.4.1~3.4.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