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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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12-87


第五节 基础埋深
第3.5.1条 确定基础埋深,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

一、场地类型;

二、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

三、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

四、建筑物的结构类型;

五、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六、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型式和构造;

七、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

注:在地震区的高层建筑物基­础埋深,应经地基稳定性验算后确定。

第3.5.2条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m。

第3.5.3条 平坦场地上的砖混结构房屋,­以基础埋深为主要防治措施时,基础埋深应取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或通过变形计算确定。必要时,可根据建­筑、结构类型和使用要求,选取适当的其他处理设施。

第3.5.4条 以宽散水为主要防治措施,散­水宽度在Ⅰ级膨胀土地基上为2m,在Ⅱ级膨胀土地基­上为3m时,建筑物基础埋深可为1m。

第3.5.5条 当坡地坡角小于14°,基础­外边缘至坡肩的水平距离大于或等于5­.0m时,基础埋深(图3.5­.5)可按下式确定:

d=0.45da+h(1–0.2cotβ)-0.2a+0.20 (3.5.5)

式中 d——基础埋置深度(m);

h——设计斜坡高度(m);

β——设计斜坡的坡角(°);

a——基础外边缘至坡肩的水平距离(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