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勘 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可分为选择场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
对场地面积不大、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设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达到详细勘察阶段的要求。对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或有成群建筑物破坏的地区,必要时还应进行专门性的勘察工作。
第2.1.2条 选择场址勘察,应以工程地质调查为主,辅以少量探坑或必要的钻探工作,了解地层分布,采取适量扰动土样,测定自由膨胀率,初步判定场地内有无膨胀土,对拟选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第2.1.3条 工程地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步查明膨胀土的地质时代、成因和胀缩性能;
二、划分地貌单元,了解地形形态;
三、查明场地内有无浅层滑坡、地裂、冲沟和隐伏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
四、调查地表水排泄积聚情况,地下水类型,多年水位和变化幅度;
五、收集当地多年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量、蒸发力、干旱持续时间、气温和地温等),了解其变化特点;
六、调查当地建设经验,分析建筑物损坏的原因。
第2.1.4条 初步勘察阶段应确定膨胀土的胀缩性,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方案及对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并且已有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所用的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二、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范围和危害程度,预估地下水位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对地基土的影响;
三、采取原状土样进行室内基本物理性质试验、收缩试验、膨胀力试验和50kPa压力下的膨胀率试验,初步查明场地内膨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第2.1.5条 详细勘察阶段应详细查明各建筑物的地基土层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确定其胀缩等级,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边坡保护和不良地质地段的治理,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
第2.1.6条 野外勘探及试验工作,除按国家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土勘探点,应根据建筑物类别、地貌单元及地基土胀缩等级分布布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详细勘察阶段,在每栋主要建筑物下不得少于3个取土勘探点,
二、采取原状土样,应从地表下1m处开始,在1m至大气影响深度内每米取样1件;土层有明显变化处,宜加取土样;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适当加大。
三、重要的和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场地,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进一步确定地基土的膨胀性能及其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