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 50191-93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1.1 一般情况下,可在构筑物结构单元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侧移构件承担。
5.1.1.2 质量或刚度分布明显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5.1.1.3 8度和9度时,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及箱(筒)形井塔、双曲线冷却塔、电视塔和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等高耸构筑物,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 各类构筑物的抗震计算,应分别采用下列方法:
5.1.2.1 高度不超过65m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其它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5.1.2.2 甲类构筑物和本规范另有规定的构筑物,除应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外,尚宜采用时程分析法或经专门研究的方法进行补充计算。
5.1.3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宜选择3~5条相似工程场地条件的实际加速度记录或拟合设计反应谱的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进行计算。按时程分析法得到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按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值的80%。
5.1.4 计算地震作用时,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构件、内衬和固定设备自重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表5.1.4采用。
5.1.5 构筑物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指数和结构自振周期按图5.1.5确定,其下限值不应小于最大值的1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截面抗震验算时,阻尼比为5%的构筑物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根据抗震计算水准按表5.1.5—1采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构筑物的阻尼比可采用5%。
5.1.5.2 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指数按下式计算:
对于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5s且位于中软、软场地上的高柔构筑物,按式(5.1.5—1)确定的特征周期值宜增加0.15s。
5.1.5.3 当构筑物的阻尼比不等于5%时,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乘以阻尼修正系数;阻尼修正系数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5.1.5.4 多质点体系,当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时,按图5.1.5确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乘以增大系数。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增大系数,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结构类型 | 剪切型结构 | 弯剪型结构 | 弯曲型结构 |
ζ | 0.05 | 0.20 | 0.35 |
5.1.5.5 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采用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
5.1.6 当按水平地震加速度计算构筑物地震作用时,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按表5.1.6采用。
烈度 | 6 | 7 | 8 | 9 |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 0.05g | 0.10g | 0.20g | 0.40g |
5.1.7 构筑物的基本自振周期,可按本规范有关章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当采用类似构筑物的实测周期时,应根据构筑物的重要性和允许损坏程度,乘以震时周期加长系数1.1~1.4确定。
5.1.8.1 6度时和本规范规定不验算的结构,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5.1.8.2 构筑物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抗震计算水准进行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
5.1.8.3 平面尺寸较小的高耸构筑物,应对整体结构进行抗倾覆验算。
5.1.8.4 符合本章第5.5.1条规定的构筑物,除应按本章第5.4节的规定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外,尚应进行抗震变形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