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92
第3.0.1条 结构上的作用应包括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和分布力,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和约束变形的原因。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可假定为相互随机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均可按单独的作用考虑。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经常以其最大值同时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按一种作用考虑。
1、永久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量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忽略的作用;
2、可变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作用;
3、偶然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
2、自由作用,在结构上一定范围内可以任意分布的作用。
1、静态作用,使结构产生的加速度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
2、动态作用,使结构产生的加速度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第3.0.3条 结构上的作用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宜采用随机过程概率模型描述。
结构上的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的最大值或最小值,可采用随机变量概率模型描述。
结构上的作用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应以观测数据为基础,运用参数估计方法和概率分布的假设检验方法确定。
第3.0.4条 工程结构按不同极限状态设计时,在设计表达式中应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作用代表值和确定代表值的方法,应由有关的标准专门规定。
第3.0.5条 作用的标准值应是工程结构设计时采用的主要代表值。它代表结构上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作用值。其值可按在设计基准期内作用最大(小)值概率分布的某个偏不利的分位值确定。当有条件时,可统一规定与分位值对应的概率值。
注:永久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见附录三,可变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见附录四。当观测资料不够充分时,标准值也可结合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确定。
第3.0.6条 工程结构设计时,可变作用代表值尚可采用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可变作用的频遇值代表结构上时而出现的较大作用值。其值可按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具有某个规定的较短的总持续期确定,或按规定的跨阈率确定。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代表结构上经常出现的作用值。其值可按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具有某个规定的较长的总持续期确定。
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可采用标准值乘以小于1的系数表达。
第3.0.7条 偶然作用的代表值由有关标准专门规定,也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经综合分析确定。
第3.0.8条 工程结构设计时,对可能同时出现的不同种类的作用,应考虑其效应组合;对不可能同时出现的不同种类的作用,不考虑其效应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