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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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92


第三章 结构上的作用

第3.0.1条 结构上的作用应包括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和分布力,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和约束变­形的原因。

注: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和­分布力,可称为荷载。

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当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可假定为相互随机独立时,每一种作用均可­按单独的作用考虑。当某些作用密切相关,且经常以其­最大值同时出现时,可将这些作用按一种作用考虑。

第3.0.2条 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下列性质分类。

一、按随时间的变异性分类:

1、永久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量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忽略的­作用;

2、可变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作用;

3、偶然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

注: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举例见附录二。

二、按随空间的变异性分类:

1、固定作用,在结构上具有­固定分布的作用;

2、自由作用,在结构上一定­范围内可以任意分布的作用。

三、按结构的反应特点分类:

1、静态作用,使结构产生的­加速度可以忽略不计的作用;

2、动态作用,使结构产生的­加速度不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第3.0.3条 结构上的作用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宜采用随机过程概率模型描述。

结构上的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的最大值或最小值,可采用随机变量概率模型描述。

结构上的作用的概率分布类型­和统计参数,应以观测数据为基础,运用参数估计方法­和概率分布的假设检验方法确定。

第3.0.4条 工程结构按不同极限状态设计­时,在设计表达式中应采用不同的作用代表值。作用代­表值和确定代表值的方法,应由有关的标准专门规定。

第3.0.5条 作用的标准值应是工程结构设­计时采用的主要代表值。它代表结构上可能出现的最不­利作用值。其值可按在设计基准期内作用最大(小)值­概率分布的某个偏不利的分位值确定。当有条件时,可­统一规定与分位值对应的概率值。

注:永久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见附录三,可变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见附录四。当­观测资料不够充分时,标准值也可结合工程经验,经分­析判断确定。

第3.0.6条 工程结构设计时,可变作用代­表值尚可采用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可变作用的频遇值代表结构上­时而出现的较大作用值。其值可按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具有某个规定的较短的总持续期确定,或按规定的跨阈­率确定。

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代表结构­上经常出现的作用值。其值可按作用在设计基准期内具­有某个规定的较长的总持续期确定。

频遇值和准永久值可采用标准­值乘以小于1的系数表达。

注:可变作用准永久值和频遇­值的确定原则见附录五。

第3.0.7条 偶然作用的代表值由有关标准­专门规定,也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经综合分析­确定。

第3.0.8条 工程结构设计时,对可能同时­出现的不同种类的作用,应考虑其效应组合;对不可能­同时出现的不同种类的作用,不考虑其效应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