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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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6.2 垫层法

6.2.1 垫层法包括土垫层和灰土垫层­。当仅要求消除基底下1~3m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时­,宜采用局部(或整片)土垫层进行处理,当同时要求­提高垫层土的承载力及增强水稳性时,宜采用整片灰土­垫层进行处理。

6.2.2 土(或灰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应在工程现场采取有代表性的扰动土样采­用轻型标准击实试验确定。

6.2.3 土(或灰土)垫层的施工质量­,应用压实系数λc 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于或等于3m的土(或灰土­)垫层,不应小于0.95;

  1. 2 大于3m的土(或灰土)垫层­,其超过3m部分不应小于0­.97。

    垫层厚度宜从基础底面标高算­起。压实系数λc 可按下式计算:

6.2.4 土(或灰土)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静载荷或静力触探等)试验结­果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对土垫层不宜超过180k­Pa,对灰土垫层不宜超过250kPa。

6.2.5 施工土(或灰土)垫层,应先­将基底下拟处理的湿陷性黄土挖出,并利用基坑内的黄­土或就地挖出的其他黏性土作填料,灰土应过筛和拌合­均匀,然后根据所选用的夯(或压)实设备,在最优或­接近最优含水量下分层回填、分层夯(或压)实至设计­标高。
灰土垫层中的消石灰与土的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
当无试验资料时,土(或灰土­)的最优含水量,宜取该场地天然土的塑限含水量为其­填料的最优含水量。

6.2.6 在施工土(或灰土)垫层进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并应在每层表面以下的2/3厚­度处取样检验土(或灰土)的干密度,然后换算为压实­系数,取样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片土(或灰土)垫层的面积­每100~500m2 ,每层3处;

  1. 2 独立基础下的土(或灰土)垫­层,每层3处;
  2. 3 条形基础下的土(或灰土)垫­层,每1Om每层1处;
  3. 4 取样点位置宜在各层的中间及­离边缘150~3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