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编辑 | 纠错 | 说明 | 书签 | 原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 I )一般规定

4.5.1
本节适用于工业废渣堆场、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核废­料处理场地的勘察尚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4.5.2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1 地形地貌特征和气象水文条件;
  2. 2 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3. 3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4. 4 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弃物的渗透性;
  5. 5 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6. 6 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7. 7 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粘土的调查;
  8. 8 全新活动断裂、场地地基和堆­积体的地震效应。

4.5.3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库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勘察。

4.5.4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应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

初步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对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场地的稳定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评价,并提出建议。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获取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提出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的建议,并对不稳定地段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治理建议。

4.5.5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前,应搜­集下列技术资料:

1) 1 废弃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学性质、废弃物的日处理量、输送和排放方式;

  1. 2 堆场或填埋场的总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年限;
  2. 3 山谷型堆填场的流域面积、降­水量、径流量、多年一遇洪峰流量;
  3. 4 初期坝的坝长和坝顶标高,加­高坝的最终坝顶标高;
  4. 5 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
  5. 6 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采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5.6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工程地质测­绘应包括场地的全部范围及其邻近有关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为1:2000~1:5000,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于1:1000,除应按本规范第8 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1. 1 地貌形态、地形条件和居民区的分布;
  2. 2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与场地稳定性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
  3. 3 有价值的自然景观、文物和矿­产的分布,矿产的开采和采空情况;
  4. 4 与渗漏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
  5. 5 生态环境。

4.5.7
废弃物处理工程应按本规范第7 章的要求,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8
在可溶岩分布区,应着重查明­岩溶发育条件,溶洞、土洞、塌陷的分布,岩溶水的通­道和流向,岩溶造成地下水和渗出液的渗漏,岩溶对工­程稳定性的影响。

4.5.9
初期坝的筑坝材料勘察及防渗­和覆盖用粘土材料的勘察,应包括材料的产地、储量、­性能指标、开采和运输条件。可行性勘察时应确定产地­,初步勘察时应基本完成。

( II )工业废渣堆场

4.5.10
工业废渣堆场详细勘察时,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勘探线宜平行于堆填场、坝、­隧洞、管线等构筑物的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
  2. 2 对初期坝,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分析稳定、变形和渗漏的要求;
  3. 3 与稳定、渗漏有关的关键性地­段,应加密加深勘探孔或专门布置勘探工作;
  4. 4 可采用有效的物探方法辅助钻探和井探;
  5. 5 隧洞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4.2 节的规定。

4.5.11
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方法进行,并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1 已有堆积体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堆积规律;
  2. 2 堆积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学性质;
  3. 3 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及其变化规律;
  4. 4 已运行坝体的稳定性,继续堆­积至设计高度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5. 5 废渣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和废渣材料的地震液化可能性;
  6. 6 加高坝运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5.12
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可按­堆积规模垂直坝轴线布设不少于三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在堆场内可适当增大;一般勘探孔深度应进入自然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软弱层。

4.5.13
工业废渣堆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1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2. 2 坝基、坝肩和库岸的稳定性,­地震对稳定性的影响;
  3. 3 坝址和库区的渗漏及建库对环境的影响;
  4. 4 对地方建筑材料的质量、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5.14
工业废渣堆场的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 按本节第4.5.13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1. 2 对废渣加高坝的勘察,应分析­评价现状和达到最终高度时的稳定性,提出堆积方式和­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2. 3 提出边坡稳定、地下水位、库­区渗漏等方面监测工作的建议。

    (Ⅲ)垃圾填埋场

4.5.15
垃圾填埋场勘察前搜集资料时­,除应遵守本节第4.5.5 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1 垃圾的种类、成分和主要特性­以及填埋的卫生要求;
  2. 2 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出液集排系统的布置;
  3. 3 防渗衬层、封盖层和渗出液集­排系统对地基和废弃物的容许变形要求;
  4. 4 截污坝、污水池、排水井、输­液输气管道和其他相关构筑物情况。

4.5.16
垃圾填埋场的勘探测试,除应­遵守本节第4.5.10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需进行变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应满足变形分析的要求;
  2. 2 岩土和似土废弃物的测试,可­按本规范第10 章和第11 章的规定执行,非土废弃物的­测试,应根据其种类和特性采用合适的方法,并可根据­现场监测资料,用反分析方法获取设计参数;
  3. 3 测定垃圾渗出液的化学成分,­必要时进行专门试验,研究污染物的运移规律。

4.5.17
垃圾填埋场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除应按本节第4.5.13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

  1. 1 工程场地的整体稳定性以及废­弃物堆积体的变形和稳定性;
  2. 2 地基和废弃物变形,导致防渗­衬层、封盖层及其他设施失效的可能性;
  3. 3 坝基、坝肩、库区和其他有关部位的渗漏;

    4 预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

  4. 5 污染物的运移及其对水源、农­业、岩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5.18
垃圾填埋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按本节第4.5.17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2. 2 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措施的建议;
  3. 3 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粘土等地方材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
  4. 4 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