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 I )一般规定
4.5.1
本节适用于工业废渣堆场、垃圾填埋场等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核废料处理场地的勘察尚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
4.5.2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 1 地形地貌特征和气象水文条件;
- 2 地质构造、岩土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
- 3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
- 4 水文地质条件、岩土和废弃物的渗透性;
- 5 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 6 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 7 筑坝材料和防渗覆盖用粘土的调查;
- 8 全新活动断裂、场地地基和堆积体的地震效应。
4.5.3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的范围,应包括堆填场(库区)、初期坝、相关的管线、隧洞等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邻近相关地段,并应进行地方建筑材料的勘察。
4.5.4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勘察应配合工程建设分阶段进行。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主要采用踏勘调查,必要时辅以少量勘探工作,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做出评价。
初步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辅以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对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场地的稳定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评价,并提出建议。
详细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手段进行,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获取工程设计所需的参数,提出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的建议,并对不稳定地段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治理建议。
4.5.5 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前,应搜集下列技术资料: |
1) 1 废弃物的成分、粒度、物理和化学性质、废弃物的日处理量、输送和排放方式;
- 2 堆场或填埋场的总容量、有效容量和使用年限;
- 3 山谷型堆填场的流域面积、降水量、径流量、多年一遇洪峰流量;
- 4 初期坝的坝长和坝顶标高,加高坝的最终坝顶标高;
- 5 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
- 6 邻近的水源地保护带、水源开采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4.5.6
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工程地质测绘应包括场地的全部范围及其邻近有关地段,其比例尺,初步勘察宜为1:2000~1:5000,详细勘察的复杂地段不应小于1:1000,除应按本规范第8
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着重调查下列内容:
- 1 地貌形态、地形条件和居民区的分布;
- 2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与场地稳定性有关的不良地质作用;
- 3 有价值的自然景观、文物和矿产的分布,矿产的开采和采空情况;
- 4 与渗漏有关的水文地质问题;
- 5 生态环境。
4.5.7
废弃物处理工程应按本规范第7
章的要求,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5.8
在可溶岩分布区,应着重查明岩溶发育条件,溶洞、土洞、塌陷的分布,岩溶水的通道和流向,岩溶造成地下水和渗出液的渗漏,岩溶对工程稳定性的影响。
4.5.9
初期坝的筑坝材料勘察及防渗和覆盖用粘土材料的勘察,应包括材料的产地、储量、性能指标、开采和运输条件。可行性勘察时应确定产地,初步勘察时应基本完成。
( II )工业废渣堆场
4.5.10
工业废渣堆场详细勘察时,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勘探线宜平行于堆填场、坝、隧洞、管线等构筑物的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
- 2 对初期坝,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分析稳定、变形和渗漏的要求;
- 3 与稳定、渗漏有关的关键性地段,应加密加深勘探孔或专门布置勘探工作;
- 4 可采用有效的物探方法辅助钻探和井探;
- 5 隧洞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4.2 节的规定。
4.5.11
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方法进行,并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 1 已有堆积体的成分、颗粒组成、密实程度、堆积规律;
- 2 堆积材料的工程特性和化学性质;
- 3 堆积体内浸润线位置及其变化规律;
- 4 已运行坝体的稳定性,继续堆积至设计高度的适宜性和稳定性;
- 5 废渣堆积坝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和废渣材料的地震液化可能性;
- 6 加高坝运行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5.12
废渣材料加高坝的勘察,可按堆积规模垂直坝轴线布设不少于三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在堆场内可适当增大;一般勘探孔深度应进入自然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查明可能存在的软弱层。
4.5.13
工业废渣堆场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洪水、滑坡、泥石流、岩溶、断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的影响;
- 2 坝基、坝肩和库岸的稳定性,地震对稳定性的影响;
- 3 坝址和库区的渗漏及建库对环境的影响;
- 4 对地方建筑材料的质量、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4.5.14
工业废渣堆场的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 按本节第4.5.13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 2 对废渣加高坝的勘察,应分析评价现状和达到最终高度时的稳定性,提出堆积方式和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 3
提出边坡稳定、地下水位、库区渗漏等方面监测工作的建议。
(Ⅲ)垃圾填埋场
4.5.15
垃圾填埋场勘察前搜集资料时,除应遵守本节第4.5.5
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垃圾的种类、成分和主要特性以及填埋的卫生要求;
- 2 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出液集排系统的布置;
- 3 防渗衬层、封盖层和渗出液集排系统对地基和废弃物的容许变形要求;
- 4 截污坝、污水池、排水井、输液输气管道和其他相关构筑物情况。
4.5.16
垃圾填埋场的勘探测试,除应遵守本节第4.5.10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需进行变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应满足变形分析的要求;
- 2 岩土和似土废弃物的测试,可按本规范第10 章和第11 章的规定执行,非土废弃物的测试,应根据其种类和特性采用合适的方法,并可根据现场监测资料,用反分析方法获取设计参数;
- 3 测定垃圾渗出液的化学成分,必要时进行专门试验,研究污染物的运移规律。
4.5.17
垃圾填埋场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除应按本节第4.5.13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
- 1 工程场地的整体稳定性以及废弃物堆积体的变形和稳定性;
- 2 地基和废弃物变形,导致防渗衬层、封盖层及其他设施失效的可能性;
- 3 坝基、坝肩、库区和其他有关部位的渗漏;
4 预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
- 5 污染物的运移及其对水源、农业、岩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5.18
垃圾填埋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按本节第4.5.17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 2 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措施的建议;
- 3 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粘土等地方材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
- 4 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