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地下洞室
4.2.1
本节适用于人工开挖的无压地下洞室的岩土工程勘察。
4.2.2
地下洞室围岩的质量分级应与洞室设计采用的标准一致,无特殊要求时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执行,地下铁道围岩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307)执行。
4.2.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搜集区域地质资料,现场踏勘和调查,了解拟选方案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环境条件,做出可行性评价,选择合适的洞址和洞口。
4.2.4
初步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测试等方法,初步查明选定方案的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初步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对洞址和洞口的稳定性做出评价,为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4.2.5
初步勘察时,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应初步查明下列问题:
1 地貌形态和成因类型;
- 2 地层岩性、产状、厚度、风化程度;
- 3 断裂和主要裂隙的性质、产状、充填、胶结、贯通及组合关系;
- 4 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 5 地震地质背景;
6 地应力的最大主应力作用方向;
7 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排泄和动态变化;
8 地表水体的分布及其与地下水的关系,淤积物的特征;
9 洞室穿越地面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管道等既有工程时的相互影响。
4.2.6 初步勘察时,勘探与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法或其他有效方法圈定稳伏断裂、构造破碎带,查明基岩埋深、划分风化带;
- 2
勘探点宜沿洞室外侧交叉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100~200m,采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Ι级和ΙΙ级的岩体宜钻入洞底设计标高下1~3m;对ΙΙΙ级岩体宜钻入3~5m,对Ι
V级 、V级的岩体和土层,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每一主要岩层和土层均应采取试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水试样;当洞区存在有害气体或地温异常时,应进行有害气体成分、含量或地温测定;对高地应力地区,应进行地应力量测;
4 必要时,可进行钻孔弹性波或声波测试,钻孔地震CT或钻孔电磁波CT测试;
5 室内岩石试验和土工试验项目,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执行。
4.2.7 详细勘察应采用钻探、钻孔物探和测试为主的勘察方法,必要时可结合施工导洞布置洞探,详细查明洞址、洞口、洞室穿越线路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分段划分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洞体和围岩的稳定性,为设计支护结构和确定施工方案提供资料。
4.2.8 详细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地层岩性及其分布,划分岩组和风化程度,进行岩石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2 查明断裂构造和破碎带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属性,划分岩体结构类型;
3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性质、分布,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4 查明主要含水层的分布、厚度、埋深,地下水的类型、水位、补给排泄条件,预测开挖期间出水状态、涌水量和水质的腐蚀性;
5 城市地下洞室需降水施工时,应分段提出工程降水方案和有关参数;
6 查明洞室所在位置及邻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地下构筑物、管线状况,预测洞室开挖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
4.2.9 详细勘察可采用浅层地震勘探和孔间地震CT或孔间电磁波CT测试等方法,详细查明基岩埋深、岩石风化程度,隐伏体(如溶洞、破碎带等)的位置,在钻孔中进行弹性波波速测试,为确定岩体质量等级(围岩类别),评价岩体完整性,计算动力参数提供资料。
4.2.10 详细勘察时,勘探点宜在洞室中线外侧6~8m交叉布置,山区地下洞室按地质构造布置,且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50m;城市地下洞室的勘探点间距,岩土变化复杂的场地宜小于25m,中等复杂的宜为25~40m,简单的宜为40~80m。
采集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4.2.11 详细勘察时,第四系中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洞室埋深、防护设计等需要确定;一般性勘探孔可钻至基底设计标高下6~10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按本节第4.2.6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4.2.12 详细勘察的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除应满足初步勘察的要求外,对城市地下洞室尚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下列试验:
1 采用承压板边长为30cm的载荷试验测求地基基床系数;
2 采用面热源法或热线比较法进行热物理指标试验,计算热物理参数:导温系数、导热系数和比热容;
3 当需提供动力参数时,可用压缩波波速Vp和剪切波波速Vs计算求得,必要时,可采用室内动力性质试验,提供动力参数。
4.2.13 施工勘察应配合导洞或毛洞开挖进行,当发现与勘察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提出修改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
4.2.14 地下洞室围岩的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工程地质分析与理论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可采用数值法或弹性有限元图谱法计算。
4.2.15 当洞室可能产生偏压、膨胀压力、岩爆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2.16 详细勘察阶段地下洞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按本规范第14章的要求执行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划分围岩类别;
2 提出洞址、洞口、洞轴线位置的建议;
3 对洞口、洞体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4 提出支护方案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5 对地面变形和既有建筑的影响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