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连接的构造
6.2.1 当被连接板件的厚度t≤6mm时,焊缝的计算长度不得小于30mm;当t>6mm时,不得小于40mm。角焊缝的焊脚尺寸不宜大于1.5t(t为相连板件中较薄板件的厚度)。直接相贯的钢管节点的角焊缝焊脚尺寸可放大到2.0t。
6.2.2 当采用喇叭形焊缝时,单边喇叭形焊缝的焊脚尺寸ht(如图6.1.2–3所示)不得小于被连接板件的最小厚度的1.4倍。
6.2.3 电阻点焊的焊点中距不宜小于15
(mm),焊点边距不宜小于10
(mm)(t系被连接板件中较薄板件的厚度)。
6.2.4 螺栓的中距不得小于螺栓孔径的3倍,端距不得小于螺栓孔径的2倍,边距不得小于螺栓孔径的1.5倍(如图6.2.4所示)。在靠近弯角边缘处的螺栓孔边距,尚应满足使用紧固工具的要求。

6.2.5 抽芯铆钉(拉铆钉)和自攻螺钉的钉头部分应靠在较薄的板件一侧。连接件的中距和端距不得小于连接件直径的3倍,边距不得小于连接件直径的1.5倍。受力连接中的连接件数不宜少于2个。
6.2.6 抽芯铆钉的适用直径为2.6~6.4mm,在受力蒙皮结构中宜选用直径不小于4mm的抽芯铆钉;自攻螺钉的适用直径为3.0~8.0mm,在受力蒙皮结构中宜选用直径不小于5mm的自攻螺钉。
6.2.7 自攻螺钉连接的板件上的预制孔径do应符合下式要求:

6.2.8 射钉只用于薄板与支承构件(即基材如檩条)的连接。射钉的间距不得小于射钉直径的4.5倍,且其中距不得小于20mm,到基材的端部和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5mm,射钉的适用直径为3.7~6.0mm。 射钉的穿透深度(指射钉尖端到基材表面的深度,如图6.2.8所示)应不小于10mm。 基材的屈服强度应不小于150N/mm2 ,被连钢板的最大屈服强度应不大于360N/mm2 。基材和被连钢板的厚度应满足表6.2.8–1和表6.2.8–2的要求。

6.2.9 在抗拉连接中,自攻螺钉和射钉的钉头或垫圈直径不得小于14mm;且应通过试验保证连接件由基材中的拔出强度不小于连接件的抗拉承载力设计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