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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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14 地下建筑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主要适用于地下车库、过­街通道、地下变电站和地下空间综合体等单建式地下建­筑。不包括地下铁道、城市公路隧道等。

14.1.2 地下建筑宜建造在密实、均匀­、稳定的地基上。当处于软弱土、液化土或断层破碎带­等不利地段时,应分析其对结构抗震稳定性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14.1.3 地下建筑的建筑布置应力求简­单、对称、规则、平顺;横剖面的形状和构造不宜沿纵­向突变。

14.1.4 地下建筑的结构体系应根据使­用要求、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等确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四级,8、9度时不宜低­于三级。乙类钢筋混凝土地下结构的抗震等级,6、7­度时不宜低于三级,8、9度时不宜低于二级。

14.1.5 位于岩石中的地下建筑,其出­入口通道两侧的边坡和洞口仰坡,应依据地形、地质条­件选用合理的口部结构类型,提高其抗震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