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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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1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13.4.2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1) 1 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1. 2 内径小于25mm的燃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
  2. 3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 m2 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风管。
  3. 4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13.4.3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13.4.4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
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13.4.5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4.6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应计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地震作用效应。

13. 4.7 在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