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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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13 非结构构件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注:

  1. 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13.1.2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达到相应的性­能化设计目标。

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实现抗震性能化设计目标的某些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2节执行。

13.1.3 当抗震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接­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