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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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1 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混凝土筒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1. 2 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第H.2节的规定。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1. 2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2. 3 表内的筒体不包括混凝土筒。

8.1.2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8.1­.2的规定。

注:塔形建筑的底部有大底盘­时,高宽比可按大底盘以上计算。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8­.1.3确定。

注:1 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和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1. 2 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应­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

8.1.4 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8.1.5 一、二级的钢结构房屋,宜设­置偏心支撑、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或筒体。
采用框架结构时,甲、乙类建­筑和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8.1.6 采用框架-支撑结构的钢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支撑框架在两个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对称,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3。

  1. 2 三、四级且高度不大于50m­的钢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也可采用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
  2. 3 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K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宜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偏离交点­时的偏心距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应­大于10%。
  3. 4 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
  4. 5 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时,宜采用­人字支撑、成对布置的单斜杆支撑等形式,不应采用K­形或X形,支撑与柱的夹角宜在35°~55°之间。­屈曲约束支撑受压时,其设计参数、性能检验和作为一­种消能部件的计算方法可按相关要求设计。

8.1.7 钢框架-筒体结构,必要时可设置由筒­体外伸臂或外伸臂和周边桁架组成的加强层。

8.1.8 钢结构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或钢筋混凝土楼板,并应与钢梁有可靠连接。

  1. 2 对6、7度时不超过50m的­钢结构,尚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也可采­用装配式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但应将楼板预埋件与钢­梁焊接,或采取其他保证楼盖整体性的措施。
  2. 3 对转换层楼盖或楼板有大洞口­等情况,必要时可设置水平支撑。

8.1.9 钢结构房屋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钢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其竖向荷载应直接传至基础。

  1. 2 超过50m的钢结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置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