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3.1 9度时的高层建筑,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5.3.1);楼层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并宜乘以增大系数1.5。

$$ F_{Evk} = \alpha_{V\max}G_{eq} $$
(5.3.1–1)
$$ F_{Vi} = \frac{G_i H_i}{\sum{G_j H_j}} F_{Evk} $$
(5.3.1–2)
- 式中:
- $ F_{Evk} $ — 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 $ F_{Vi} $ — 质点 $ i $ 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 $ \alpha _{V\max} $ — 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 65%;
- $ G _{eq} $ —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可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75% 。
5.3.2 跨度、长度小于本规范第5.1.2条第5款规定且规则的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的屋架、屋盖横梁及托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5.3.2采用。
结构类型 | 烈度 | 场地类别 | ||
I | II | III、 IV | ||
平板型网架、钢屋架 | 8 | 可不计算(0.10) | 0.08(0.12) | 0.10(0.15) |
9 | 0.15 | 0.15 | 0.20 | |
钢筋混凝土屋架 | 8 | 0.10(0.15) | 0.13(0.19) | 0.13(0.19) |
9 | 0.20 | 0.25 | 0.25 |
注:括号中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30g 的地区。
5.3.3 长悬臂构件和不属于本规范第5.3.2条的大跨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可分别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和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5%。
5.3.4 大跨度空间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尚可按竖向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计算。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可采用本规范第5.1.4、第5.1.5条规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65%,但特征周期可均按设计第一组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