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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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2016年版)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3.1 9度时的高层建筑,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5­.3.1);楼层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并宜乘以增大系数1.5。

$$ F_{Evk} = \alpha_{V\max}G­_{eq} $$

(5.3.1–1)

$$ F_{Vi} = \frac{G_i H_i­}{\sum{G_j H_j}} F_{Evk} $$

(5.3.1–2)

式中:
$ F_{Evk} $ — 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 F_{Vi} $ — 质点 $ i $ 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 \alpha _{V\max} $ — 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 65%;
$ G _{eq} $ — 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可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75% 。

5.3.2 跨度、长度小于本规范第5.1­.2条第5款规定且规则的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的屋架、屋盖横梁及托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5.3­.2采用。

表5.3.2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结构类型 烈度 场地类别
I II III、 IV
平板型网架、钢屋架 8 可不计算(0.10) 0.08(0.12) 0.10(0.15)
9 0.15 0.15 0.20
钢筋混凝土屋架 8 0.10(0.15) 0.13(0.19) 0.13(0.19)
9 0.20 0.25 0.25

注:括号中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30g 的地区。

5.3.3 长悬臂构件和不属于本规范第­5.3.2条的大跨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可分别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和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5%。

5.3.4 大跨度空间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尚可按竖向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计算。其竖向地震­影响系数可采用本规范第5.1­.4、第5.1.5条规定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65%,但特征周期可均按设计第一组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