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天然地基和基石出
- 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黏性土层的下列建筑:
-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 2)砌体房屋;
- 3)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4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和框架-抗震墙房屋;
- 4)基础荷载与3)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和多层混凝土抗震墙房屋。 注:软弱黏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
\(\zeta_a\) --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4.2.3采用;
\(f_a\) -- 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采用。
岩土名称和性状 | \(\zeta_a\) |
---|---|
岩石,密实的碎石土,密实的砾、粗、中砂,\(f_{ak} \ge 300 \)的黏性土和粉土 | 1.5 |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砾、粗、中砂,密实和中密的细、粉砂,\(150kPa \le f_{ak} < 30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坚硬黄土 | 1.3 |
稍密的细、粉砂,\(100kPa \le f_{ak} < 150 kPa \)的黏性土和粉土,可塑黄土 | 1.1 |
淤泥,淤泥质土,松散的砂,杂填土,新近堆积黄土及流塑黄土 | 1.0 |
\(p_\max\) -- 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脱离区(零应力区);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脱离区(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