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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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02


3.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规定

第3.3.1条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分别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S≤C (3.3.1)

式中
S——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值;
C——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规定的变形,裂缝宽度和应力等的限值。
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进行计算。

第3.3.2条 受弯构件的最大挠度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影响进行计算,其­计算值不应超过表3.3.2规定的挠度限值。

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 表3.3.2
构件类型 挠度限值 吊车梁:手动吊车

电动吊车 | l0 /500 l0 /600 | 屋盖、楼盖及楼梯构件: 当l0 0 ≤9m时 当l0 >9m时 | l0 /200(l0 /250) l0 /250(l0 /300) l0 /300(l0 /400) | 注: 1表中l0 为构件的计算跨度; 2表中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使­用上对挠度有较高要求的构件; 3如果构件制作时预先起拱,­且使用上也允许,则在验算挠度时,可将计算所得的挠­度值减去起拱值;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尚可减去预加­力所产生的反拱值; 4计算悬臂构件的挠度限值时­,其计算跨度l0 按实际悬臂长度的2倍取用。

 

第3.3.3条 结构构件正截面的裂缝控制等­级分为三级。裂缝控制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力;
二级——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拉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按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宜产生拉应力­,当有可靠经验时可适当放松;
三级——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计算时,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超过表3.3.4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第3.3.4条 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类别和本­规范表3.4.1规定的环境类别,按表­3.3.4的规定选用不同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度限值ωlim.

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表3.3.4
环境类别 钢筋混凝土结构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裂缝控制等级 ωlim (mm) 裂缝控制等级 ωlim (mm) 0.3(0.4) 0.2 0.2 0.2 注:

1表中的规定适用于采用热轧­钢筋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和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及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当采用其他类别的钢丝­或钢筋时,其裂缝控制要求可按专门标准确定;
2对处于年平均相对湿度小于­60%地区一类环境下的受弯构件,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可采用括号内的数值;
3在一类环境下,对钢筋混凝­土屋架,托架及需作疲劳验算的吊车梁,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取为0.2mm;对钢筋混凝土屋­面梁和托梁,其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取为0­.3mm; 4在一类环境下,对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梁,托梁,屋架,托架,屋面板和楼板,应按­二级裂缝控制等级进行验算;在一类和二类环境下,对­需作疲劳验算的预应力混凝土吊车梁,应按一级裂缝控­制等级进行验算;
5表中规定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和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仅适用于正截面­的验算;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斜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
6对于烟囱,筒仓和处于液体­压力下的结构构件,其裂缝控制要求应符合专门标准的­有关规定; 7对于处于四,五类环境下的­结构构件,其裂缝控制要求应符合专门标准的有关规定; 8表中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用­于验算荷载作用引起的最大裂缝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