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规定
第3.2.1条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3.2.1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 表3.2.1 | ||
---|---|---|---|
安全等级 | 破坏后果 | 建筑物类型 | 一级 |
二级 三级 | 很严重 严重 不严重 | 重要的建筑物 一般的建筑物 次要的建筑物 |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3.2.2条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使用阶段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第3.2.3条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 S≤R (3.2.3–1)
R = R (fc,fs,ak ,……) (3.2.3–2)
式中
γ0——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及以下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在抗震设计时,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
ak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可另增减一个附加值。
公式(3.2.3–1)中的γ0
S,在本规范各章中用内力设计值(N,M,V,T等)表示;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尚应按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考虑预应力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