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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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第9章 基坑工程

9.1 一般规定
第9.1.1条 本章适用于各类岩,土质场地建(构)筑物有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基坑开挖与支护。包括:桩式,墙式支护结构,岩或土锚杆结构及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基坑支护。
第9.1.2条 基坑支护应保证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的安全,并使周围环境不受损害。
第9.1.3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第9.1.4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3.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

第9.1.5条 支护结构的荷载效应应包括下列各项:
1.土压力;
2.静水压力、渗流压力、承压水压力;
3.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以内建(构)筑物荷载、地面超载、施工荷载及邻近场地施工的作用影响;
4.温度变化(包括冻胀)对支护结构产生的影响;
5.临水支护结构尚应考虑波浪作用和水流退落时的渗透力;
6.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尚应按有关规范考虑相关荷载作用。
第9.1.6条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第9.1.7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范围在基坑水平方向应达到基坑开挖深度的1-2倍。当开挖边界点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内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第9.1.8条 饱和粘性土应采用在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不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并宜采用薄壁取土器取样。
第9.1.9条 勘察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条件及水力联系,且给出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水位变化、并对流砂、流土、管涌等现象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第9.1.10条 作用于支护结构的土压力和水压力,对砂性土宜按水土分算的原则计算;对粘性土宜按水土合算的原则计算;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第9.1.11条 主动土压力,被动土压力可采用库仑或朗肯土压力理论计算。当对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时,应采用静止土压力计算。
第9.1.12条 当按变形控制原则设计支护结构时,作用在支护结构的计算土压力可按支护结构与土体的相互作用原理确定,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第9.1.13条 当地下水有渗流作用时,地下水的作用应通过渗流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