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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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 第9章 基坑工程

9.1 一般规定

第9.1.1条 本章适用于各类岩,土质场地­建(构)筑物有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基坑开挖与支护。­包括:桩式,墙式支护结构,岩或土锚杆结构及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基坑支护。

第9.1.2条 基坑支护应保证岩土开挖,地­下结构施工的安全,并使周围环境不受损害。

第9.1.3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2. 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3. 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
  4. 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
  5. 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6. 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第9.1.4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建筑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3. 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

第9.1.5条 支护结构的荷载效应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土压力;
  2. 静水压力、渗流压力、承压水压力;
  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以内建(构­)筑物荷载、地面超载、施工荷载及邻近场地施工的作­用影响;
  4. 温度变化(包括冻胀)对支护­结构产生的影响;
  5. 临水支护结构尚应考虑波浪作­用和水流退落时的渗透力;
  6. 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尚应按有­关规范考虑相关荷载作用。

第9.1.6条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第9.1.7条 基坑工程的勘察范围在基坑水­平方向应达到基坑开挖深度的1–2倍。当开挖边界点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内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第9.1.8条 饱和粘性土应采用在土的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不固结不排水三轴试验确定抗剪强­度指标,并宜采用薄壁取土器取样。

第9.1.9条 勘察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类型­,埋藏条件,补给条件及水力联系,且给出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水位变化、并对流砂、流土、管涌等现象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

第9.1.10条 作用于支护结构的土压力和水­压力,对砂性土宜按水土分算的原则计算;对粘性土宜­按水土合算的原则计算;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第9.1.11条 主动土压力,被动土压力可采­用库仑或朗肯土压力理论计算。当对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有严格限制时,应采用静止土压力计算。

第9.1.12条 当按变形控制原则设计支护结­构时,作用在支护结构的计算土压力可按支护结构与土­体的相互作用原理确定,也可按地区经验确定。

第9.1.13条 当地下水有渗流作用时,地下­水的作用应通过渗流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