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检定要求
3.2.1
回弹仪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检定单位检定后方可使用:
1) 1 新回弹仪启用前;
- 2 超过检定有效期;
- 3 累计弹击次数超过6000 次;
- 4 经常规保养后,钢砧率定值不合格;
- 5 遭受严重撞击或其他损害。
3.2.2 回弹仪应由有资格的检定单位按照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混凝土回弹仪》JJG 817的规定进行检定。
3.2.3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回弹仪应在钢砧上进行率定试验:
1) 1 回弹仪当天使用前后;
- 2 测试过程中对回弹仪性能有怀疑时。
当回弹仪率定值不在80±2 范围内时,应按本规程第3.3 节的要求,对回弹仪进行常规保养后再进行率定。若再次率定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送检定单位检定。
3.2.4 回弹仪率定试验宜在干燥、室温5~35℃条件下进行。率定时,钢砧应稳固地平放在刚度大的物体上。测定回弹值时,取连续向下弹击三次的稳定回弹值计算平均值。弹击杆应分三次旋转,每次宜旋转90°。每旋转一次弹击杆,率定平均值应为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