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支撑连接
第8.7.1条 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抗震设防的结构中,支撑节点连接的最大承载力应满足本规程式(8.1.3-3)的要求;
二、除偏心支撑外,支撑的重心线应通过梁与柱轴线的交点,当受条件限制有不大于支撑杆件宽度的偏心时,节点设计应计入偏心造成的附加弯矩的影响;
三、柱和梁在与支撑翼缘的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加劲肋应按承受支撑轴心力对柱或梁的水平或竖向分力计算。支撑翼缘与箱形柱连接时,在柱壁板的相应位置应设置隔板(图8.7.2);

四、在抗震设防的结构中,支撑宜采用H形钢制作,在构造上两端应刚接。当采用焊接组合截面时,其翼缘和腹板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连接。
第8.7.2条 当支撑翼缘朝向框架平面外,且采用支托式连接时(图8.7.2a、b),其平面外计算长度可取轴线长度的0.7倍;当支撑腹板位于框架平面内时(图8.7.2c、d),其平面外计算长度可取轴线长度的0.9倍。
第8.7.3条 偏心支撑与耗能梁段相交时,支撑轴线与梁轴线的交点,不得位于耗能梁段外(图8.7.3-1和图8.7.3-2)。

第8.7.4条 偏心支撑的剪切屈服型耗能梁段与柱翼缘连接时(图8.7.3-1),梁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梁腹板与柱之间应采用角焊缝,焊缝强度应满足本规程式(8.1.3-2)的要求。耗能梁段不宜与工字形柱腹板连接。
第8.7.5条 耗能梁段腹板加劲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图8.7.3):
一、耗能梁段与支撑连接的一端,应在支撑两侧设置加劲肋。 当耗能梁段的净长a<2.6Mp/Vp时,应在距两端bf的位置两侧设置加劲肋。加劲肋在腹板两侧的总宽度不应小于bf—2tw,其厚度不应小于0.75tw或10mm;
二、当耗能梁段的净长a<2.2Mp/Vp,或a≥2.2Mp/Vp,但其截面弯矩达Mpc时的剪力大于0.47fh0tw时,还应设置中间加劲肋。
当其净长a≤1.6Mp/Vp时,中间加劲肋间距不得大于38tw—h0/5;
当其净长a≥2.6Mp/Vp时,中间加劲肋间距不得大于56tw—h0/5;
当其净长a介于两者之间时,中间加劲肋间距应采用线性插值。
三、高度不超过600mm的耗能梁段,可仅在单侧设置加劲肋。等于或大于600mm时,应两侧设置加劲肋。一侧加劲肋的宽度不应小于(bf/2)—tw,厚度不应小于10mm。
第8.7.6条 耗能梁段加劲肋应在三边与梁用角焊缝连接。其与腹板连接焊缝的承载力不应低于Astf,与翼缘连接焊缝的承载力不应低于Astf/4。此处,Ast=bsttst,bst为加劲肋的宽度,tst为加劲肋的厚度。
第8.7.7条
耗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水平侧向支撑,其轴力设计值至少应为0.015fbftf,bf、tf分别为其翼缘的宽度和厚度。与耗能梁段同跨的框架梁上下翼缘,也应设置水平侧向支撑,其间距不应大于13bf
,其轴力设计值至少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5.1.6条规定的值。梁在侧向支承点间的长细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第9.3.2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