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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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第二节 连接
第8.2.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节点连接,­可采用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或栓焊混合连接。

第8.2.2条 节点的焊接连接,根据受力情­况可采用全熔透或部分熔透焊缝,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一、要求与母材等强的焊接连接;

二、框架节点塑性区段的焊接连接。

第8.2.3条 焊缝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85)和《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86)的规定采用,或选用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8.2.4条 焊缝熔敷金属应与母材强度相­匹配。不同强度的钢材焊接时,焊接材料的强度应按强­度较低的钢材选用。

第8.2.5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螺­栓连接,应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

第8.2.6条 高强度螺栓的最大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bv=0.75nAbnfbu (8.2.6)

Nbv——一个高强度螺栓的最大受剪承载力;

n——连接的剪切面数目;

Abn——螺栓螺纹处的净截面面积;

fbu——螺栓钢材的极限抗拉强度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