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连接
第8.2.1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节点连接,可采用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或栓焊混合连接。
第8.2.2条 节点的焊接连接,根据受力情况可采用全熔透或部分熔透焊缝,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一、要求与母材等强的焊接连接;
二、框架节点塑性区段的焊接连接。
第8.2.3条 焊缝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85)和《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986)的规定采用,或选用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8.2.4条 焊缝熔敷金属应与母材强度相匹配。不同强度的钢材焊接时,焊接材料的强度应按强度较低的钢材选用。
第8.2.5条 高层建筑钢结构承重构件的螺栓连接,应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
第8.2.6条 高强度螺栓的最大受剪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Nbv=0.75nAbnfbu (8.2.6)
Nbv——一个高强度螺栓的最大受剪承载力;
n——连接的剪切面数目;
Abn——螺栓螺纹处的净截面面积;
fbu——螺栓钢材的极限抗拉强度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