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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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


6.2 一般规定

6.2.1 不同桩型的适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宜用于地­下水位以下的黏性土、粉土、砂土、填土、碎石土及风­化岩层;
  2. 2 旋挖成孔灌注桩宜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填土、碎石土及风化岩层;
  3. 3 冲孔灌注桩除宜用于上述地质­情况外,还能穿透旧基础、建筑垃圾填土或大孤石等障­碍物。在岩溶发育地区应慎重使用,采用时,应适当加­密勘察钻孔;
  4. 4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后插钢筋笼­宜用于黏性土、粉土、砂土、填土、非密实的碎石类土­、强风化岩;
  5. 5 干作业钻、挖孔灌注桩宜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黏性土、粉土、填土、中等密实以上的­砂土、风化岩层;
  6. 6 在地下水位较高,有承压水的­砂土层、滞水层、厚度较大的流塑状淤泥、淤泥质土层­中不得选用人工挖孔灌注桩;
  7. 7 沉管灌注桩宜用于黏性土、粉­土和砂土;夯扩桩宜用于桩端持力层为埋深不超过20m 的中、低压缩性黏性土、粉土­、砂土和碎石类土。

6.2.2 成孔设备就位后,必须平整、­稳固,确保在成孔过程中不发生倾斜和偏移。应在成孔­钻具上设置控制深度的标尺,并应在施工中进行观测记­录。

6.2.3 成孔的控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摩擦型桩:摩擦桩应以设计桩­长控制成孔深度;端承摩擦桩必须保证设计桩长及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应以标高为主,以贯入度控制为辅。
  2. 2 端承型桩:当采用钻(冲),­挖掘成孔时,必须保证桩端进入持力层的设计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沉管深度控制以贯入度为主,­以设计持力层标高对照为辅。

6.2.4 灌注桩成孔施工的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2.4 的要求

注:①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②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

6.2.5 钢筋笼制作、安装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钢筋笼的材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5 的规定;

表6.2.5 钢筋笼制作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mm)
主筋间距 ±10
箍筋间距 ±20
钢筋笼直径 ±10
钢筋笼长度 ±100

2 分段制作的钢筋笼,其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钢筋直径大于20mm),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

  1. 3 加劲箍宜设在主筋外侧,当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时也可置于内侧;
  2. 4 导管接头处外径应比钢筋笼的­内径小100mm 以上;
  3. 5 搬运和吊装钢筋笼时,应防止­变形,安放应对准孔位,避免碰撞孔壁和自由落下,就­位后应立即固定。

6.2.6 粗骨料可选用卵石或碎石,其­骨料粒径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1/3。

6.2.7 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直径大于1m 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m3 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有1 组试件;直径不大于1m 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m3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 组;每组试件应留3 件。

6.2.8 桩在施工前,宜进行试成孔。

6.2.9 灌注桩施工现场所有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配件以及个人劳保用品必须经常检­查,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